發文字號:
(廢) 法務部矯正署 109.07.13 法矯署教字第109030105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要 旨:
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有關撤銷假釋作業方式,自 109.07.15 起, 經核准之撤銷假釋處分,須經本署完成書面行政處分之送達程序,並通知 機關送達生效日期後,原假釋監獄始得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檢察官執 行前案假釋之殘餘刑期
主 旨: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有關撤銷假釋作業方式,各機關請依說明所示 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後,撤銷假釋之作業改採行政程序辦理,依行 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起 ,對其發生效力,合先敘明。 二、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經核准之撤銷假釋處分,須經本署完成 書面行政處分之送達程序,並通知機關送達生效日期後,原假釋監獄 始得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前案假釋之殘餘刑期。 三、另副知法務部保護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希轉達所屬機關或單位知照 。 四、檢附作業流程圖、本署撤銷假釋處分函及處分生效通知函之例稿各 1 份供參。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保護司(含附件)、臺灣高 等檢察署(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 教化輔導組(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