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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經濟部 109.06.12 經商字第109000486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
要  旨:
網路平台販售產品有違反商品標示法疑義
全文內容:一、按行政罰法第 3  條規定,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
              為之人,是以,行政罰係處罰行為人違反公法上義務之行為所為之裁
              罰性不利處分,合先敘明。
          二、次按商品標示法(下稱本法)第 12 條規定:「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
              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揆其立法理由,係為有
              效促進商品正確標示,爰明定販賣業者有不得販賣未依本法標示之商
              品之義務,並於本法第 16 條明定違反本法第 12 條公法上義務之處
              罰。是以,本法第 16 條所定「通知限期停止陳列、販賣」係指令業
              者不得再為違規之行為(販賣未依法標示之商品),而非要求不得販
              賣遭查獲之商品,如此方符合本法第 12 條及第 16 條之立法目的,
              惟具體個案判斷,仍請本於職權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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