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9.07.21 內授營環字第109081263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要 旨:
下水道法未規定於下水道內可暫掛纜線,若地方政府依管理需求訂定下水 道內暫掛纜線之規範,係屬地方自治範疇
主 旨:有關函詢「雲林縣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要點相關條文妥適性」之釋疑 案 說 明: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 109 年 5 月 18 日府水下二字第 10937 14437 號函辦理。 二、按下水道法第 3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同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縣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二、縣下水道單 行規章之訂定」,第 7 條規定「公共下水道,由地方政府或鄉(鎮 、市)公所建設及管理。但必要時,由主管機關指定公營事業機構建 設及管理之」。 三、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 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 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同法第 19 條規定下水 道建設及管理為縣(市)自治事項,而第 20 條未明列下水道相關事 務為鄉(鎮、市)自治事項,惟於該條末款定有「其他依法律賦予之 事項」,如下水道法有特別規定者,自依該法規定辦理。 四、經查下水道法未規定於下水道內可暫掛纜線,惟貴府依管理需求訂定 旨揭要點,係屬地方自治範疇。 五、依下水道法第 7 條雖規定「公共下水道,由地方政府或鄉(鎮、市 )公所建設及管理」惟貴府與轄下各鄉鎮公所於下水道管理分工,建 議依地方制度法及地方自治精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