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9.07.08 法制字第1090251003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宜蘭縣議會函報修正「宜蘭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 」,名稱並修正為「宜蘭縣議會會議直播錄影公開辦法」乙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宜蘭縣議會函報修正「宜蘭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名稱 並修正為「宜蘭縣議會會議直播錄影公開辦法」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9 年 6 月 24 日台內民字第 1090124417 號書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第 2 條 1.按「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縣(市) 議會之會議應公開舉行。但會議主席或議員 3 人以上提議或依 本法第 49 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 。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公開舉行之會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大會會議應開放旁聽。二、會議議事日程,應於會議前公開 於網站。三、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除考察及現勘外,並應製作 議事錄,且分別於會議後 1 個月內及 6 個月內,公開於網站 至少 5 年。四、縣(市)議會除考察及現勘外,大會會議實況 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大會及委員會會議應全程錄影,於 會議後 15 日內將影音檔公開於網站至少 5 年。 2.依上開規定,屬於公開舉行之會議,始須依該條第 2 項各款規 定辦理,如為秘密會議,則不在此限。經查,旨揭辦法第 2 條 並未限於公開舉行之會議,對於秘密會議亦未設但書或除外條款 ,則全程直播、錄影及公開於網站等規定,對於秘密會議是否亦 有適用?建請釐清。 (二)第 6 條 1.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之制定,係為建立政府資訊公 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政資法第 1 條規定參照)。政資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 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 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 、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而所稱政府 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 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政資法第 3 條及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又依政資法第 5 條、第 7 條規定,政府資 訊除有第 18 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應主動公開 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本部 100 年 6 月 2 日法律字第 1 000013303 號函參照) 2.經查,縣市議會為政資法規定之政府機關;錄影檔案亦為所稱之 政府資訊。本條規定「本會議員得請求複製本會公開會議之錄影 」,其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之關係為何?建請釐清。該條 應不得限制議員以外之人依政資法向議會申請提供錄影檔案,且 議員請求複製公開會議之錄影檔,仍應符合政資法之規定(例: 無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併此敘明。 (三)第 10 條 1.按檔案法第 2 條第 2 款及其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檔案係 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 件;其所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 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是各機關依法定職能運作 ,產生可供業務參考或權責稽憑之紀錄,包括議事機關議場錄音 錄影資料等,均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檔案管理事項。(國家 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5 年 6 月 17 日檔徵字第 1050002 648 號函參照) 2.查本條通過之條文內容為「本會每屆會議之錄影,保存至少 10 年」。惟依議事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項目編號 150202-5 規定 ,成立大會、定期會、臨時會之大會、委員會(小組)影音紀錄 之保存年限為 30 年,清理處置為「屆期後鑑定」,則本條之期 限是否符合檔案法及其相關規定,貴部已函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 案管理局,仍請參酌該局權責解釋辦理。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法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