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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9.01.10 府都規字第10831293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要  旨:
有關臺北市南港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暫予保留地區(一)之建築基地循
非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重建時是否須檢討都市更新單元指示線之說明
主旨:有關本市南港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暫予保留地區(一)之建築基地循非都市更新方
      式辦理重建時,是否須檢討都市更新單元指示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府 108年 1月18日府都規字第 10760657151號公告實施「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
      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陸、一、(三)、1.開發方式:「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採
      都市更新方式開發。但循『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或『臺北市高氯離
      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等其他方式申請重建或改建之建築基地,應依原
      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辦理,不適用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之規定。」規範暫予保留區(一
      )須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始得適用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之規定;以都市更新以外方
      式申請重建或改建者,則應依原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辦理。
  二、故倘暫予保留地區(一)之建築基地循非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重建時,依上開規定尚無
      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規定之適用,自無須檢討本細部計畫通檢案之都市更新單元指示
      線。
正本: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南港區公所、台北市不動產開發
      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都市計畫技師公會(臺北西松郵局第 48-72號信箱)、社團法
      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33號11樓)、臺北市政
      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副本: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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