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文化部 109.04.15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40121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要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興建完竣逾 50 年建造物,其 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應於處分前,通知所在地主管機關進行預先評估機 制
主 旨: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5 條規定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疑義 說 明:一、略。 二、按文資法第 4 條規定,本法之地方主管機關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及地方制度法第 18、19 條規定文化資產保存為各直轄市、縣市 自治事項。次按保存文化資產為需長期、有系統進行的工作,為制度 性保護我國公有文化資產,爰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第 15 條規定「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 50 年者…, 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 評估。」,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第 1 款規定,符合文資法第 15 條規定興建完竣逾 50 年之建造物,其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應 於處分前通知所在地主管機關進行評估作業之預先評估機制。 三、有關貴局就經管職員眷屬宿舍依文資法第 15 條報請嘉義縣政府進行 價值評估一事,本部業函請嘉義縣政府查明是否符合文資法第 15 條 規定適用之要件,業函請嘉義縣政府查明是否符合文資法第 15 條規 定適用之要件,以及參照上述說明本權責盡速辦理評估作業,並將俟 該府說明回復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