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6.02.23 行執法字第10600519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要 旨:
行政機關之文書得以電子文件等方式行之而視為自行送達者,其送達須以 「依法規」為前提,如無法規之規定,尚不得以電子文件行之而發生自行 送達之效果。如擬規範跨境電商案件之送達作業方式,應以法律、法律具 體或概括授權法規命令為之
主 旨:所詢稅捐稽徵文書以電子文件下載之資訊軌跡紀錄,作為送達證明文件之 可行性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6 日臺稅稽徵字第 1060452666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 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 是行政機關之文書得以電子文件等方式行之而視為自行送達者,其送 達須以「依法規」為前提,如無法規之規定,尚不得以電子文件行之 而發生自行送達之效果;上開所稱「法規」,就中央法規而言,係包 括法律、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等(法務部 105 年 12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0503519300 號函參照)。查貴署擬規範跨境電商 案件之送達作業方式,依前揭法務部函釋應以法律、法律具體或概括 授權法規命令為之,是倘以行政規則規範尚不生自行送達效果。 附 件 1:法務部 函(105 年 12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0503519300 號)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律字第 1050351930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要 旨:行政機關文書得以電子文件等方式行視為自行送達,須以「依法規」為前 提,如無法規規定,尚不得以電子文件行而發生自行送達效果,又所稱「 法規」,就中央法規係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法規命令等 主 旨:為研議「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草案,就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 使用地結果得否以電子郵件通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5 年 11 月 11 日營署綜字第 1052916932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 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 是行政機關之文書得以電子文件等方式行之而視為自行送達者,其送 達須以「依法規」為前提,如無法規之規定,尚不得以電子文件行之 而發生自行送達之效果;上開所稱「法規」,就中央法規而言,係包 括法律、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等(本部 89 年 7 月 20 日(89)法律決字第 000258 號函所附本部研商擬具之「行政程序法 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參照),例如「貨物通關自動化實 施辦法」、「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即屬之。至於行政 機關自行送達時所應具備之要件及送達之時點,則應視其所依據之法 規而定,行政程序法並無明文規定(本部 105 年 8 月 15 日法律 字第 10503512540 號函參照)。 三、本件來函所詢貴署刻依國土計畫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授權研擬「 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草案,研議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使 用地結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方式,擬以電子郵件通知相關土地所有權 人之作法是否妥適乙節,請貴署參考前揭說明本於職權審酌之。 附 件 2:財政部賦稅署 函(106 年 2 月 16 日臺稅稽徵字第 10604526660 號 ) 主 旨:為研議稅捐稽徵文書以電子文件下載之資訊軌跡紀錄,作為送達證明文件 之可行性乙案,請就說明三本署規劃送達作業方式惠示卓見憑辦,請查照 。 說 明:一、為順應國際趨勢,掌握稅源及符合實際,俾使境內、外營業人公平競 爭,105 年 12 月 28 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 文(如附件),增訂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 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於境內自然人者(以下稱跨境電商) ,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行政院並 核定自 106 年 5 月 1 日施行。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 86 條第 1 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 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 之。」據此,跨境電商倘無委託境內報稅代理人者,因在我國境內無 固定營業場所,依上開行政程序法規定,其稅捐稽徵文書,應囑託我 國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等機構為之。又依同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 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依此,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 得以電子文件送達。 三、鑑於現行資訊科技日新月異,跨境電子商務蓬勃發展,跨境電商稅捐 案件將日益增加,依上開行政程序法第 86 條規定囑託境外送達費時 且成本相對提高,又跨境電商尚無法依電子簽章法規定向我國憑證機 構申請核發憑證,且目前外國簽發之憑證尚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 爰本署擬規劃跨境電商案件實施送達作業方式如下: (一)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建置跨境電商專區,供跨境電商線上申請稅籍 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二)跨境電商依規定申請稅籍時,即取具其同意,稅捐稽徵文書(含申 請稅籍核准函、一般通知文書、稅捐繳納文書等)以電子文件方式 為之。 (三)稅捐稽徵文書放置上開平台專區時,即以電子郵件通知跨境電商, 由跨境電商以稅捐稽徵機關配賦之帳號、密碼(以該機制取代憑證 )登入該平台專區,自行下載列印,其登入及文件下載等歷程軌跡 ,即時由資訊系統作回饋紀錄。 (四)跨境電商就其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者,稅 捐稽徵機關得以相關資訊系統軌跡紀錄作為送達證明文件,併同稅 捐繳納文書移送強制執行。 四、鑑於前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施行在即,而修正稅捐 稽徵法送達規定,恐緩不濟急,為便捷跨境電商收受稅捐稽徵文書, 並利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後續相關作業,於修正相關法規前,倘本署先 以行政規則規範前開跨境電商稅捐稽徵文書電子文件送達作業,是否 可行?事涉送達證書效力及行政執行實務,敬請惠示卓見。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