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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3.08.20 國健教字第1030701032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
要  旨:
有關同時供應菸品予 6  名未滿 18 歲者裁處之說明
主    旨:有關同時供應菸品予 6  名未滿 18 歲者之裁處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3  年 8  月 6  日衛健字第 1030015476 號函。
          二、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
              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
              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同法第 25 條規定:「數行為違反
              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合先敘明。
          三、是以,行為人違法之行為如評價為一行為(包括『自然一行為』與『
              法律上一行為』),縱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亦僅能依行政罰
              法第 24 條規定裁罰;如認係數行為則應依同法第 25 條規定分別處
              罰;至違法之行為究應評價為「一行為」抑或「數行為」乃個案判斷
              之問題,並非僅就法規與法規間之關連或抽象事實予以抽象判斷,必
              須就具體個案之事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犯意、構成要件之實現、受
              侵害法益及所侵害之法律效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之文義
              、立法意旨、制裁之意義、期待可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決
              定之。(參照法務部 102  年 1  月 23 日法律字第 10100258120
              號函)。
          四、綜上,貴局查獲之同時供應菸品予 6  名未滿 18 歲者,究應屬「數
              行為」而分別罰之?或視其為「同一行為」擇重裁處?因係屬個案判
              斷之問題,請貴局本諸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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