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文化部 108.01.14 文授資局物字第1083000661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
要 旨: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於策定系爭工程案計畫時,不 得妨礙考古遺址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考古遺址、列冊考 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如有發見應即通知所在地主管機關
主 旨:有關貴局函請釋示「○○考古遺址範圍調查試掘計畫」考古發掘計畫書之 審議主管機關與相關流程一案 說 明:一、略。 二、來文所陳位置,係鄰近○○○○考古遺址,非位於「○○考古遺址範 圍」,屬環境敏感區域,還請依本部 107 年 8 月 15 日函示略以 ,營建工程或開發行為倘未涉及○○○○考古遺址範圍者,依《文化 資產保存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於策定系爭工程案計畫時,不 得妨礙考古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考古遺址、 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 三、前揭如有發見,應即通知所在地主管機關即○○○○,由主管機關依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6 條審查程序辦理;另依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規定,所在地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亦得予行政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