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衛生福利部 108.09.09 衛部護字第1080131354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
要 旨:
性騷擾申訴事件若案發於性騷擾防治法公布施行日前之案件,應無性騷擾 防治法之適用,惟仍須就個案具體事實審慎認定
主 旨:有關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提出之性騷擾申訴事件係案發於性騷擾防治法公布 施行日前之法源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性騷擾防治法之裁罰性質係屬行政罰,按行政罰法第 4 條之規定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 定者為限。」查該條文之立法理由業已敘明:「依法始得處罰,為民 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對於違反社會性程度輕微之行為,處以罰 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雖較諸對侵害國家、社會法益等科以刑 罰之行為情節輕微,惟本質上仍屬對於人民自由或權利之不利處分, 其應適用處罰法定主義,仍無不同。為使行為人對其行為有所認識, 進而擔負其在法律上應有之責任,自應以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時 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爰予明定。」 二、倘本案為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案件,即有處罰法定主義及法律不溯及 既往原則之適用,且性騷擾防治法本無規定得溯及既往之例外,自應 保護人民權益不因法律回溯性而遭處罰,爰就性騷擾申訴事件係案發 於性騷擾防治法公布施行日前之案件,應無性騷擾防治法之適用。惟 本案仍須就個案具體事實審慎認定,爰請依前揭法令規定,本於權責 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