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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衛生福利部 104.10.19 衛部護字第1040131051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要  旨:
警政單位雖認性騷擾事件成立,若查無加害人,請錄案列管,並於行政罰
裁處權消滅時效截止前積極查明加害人身分予以裁處
主    旨:有關性騷擾申訴案警政單位認性騷擾事件成立,因查無加害人而主管機關
          未能對加害人予以裁處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按性騷擾防治法第 20 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復依行政罰
              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3  年期間之經過而
              消滅,合先敘明。
          二、本案警政單位雖認性騷擾事件成立,惟查無加害人,爰請貴局依上開
              規定錄案列管,並於行政罰裁處權消滅時效截止前積極查明加害人身
              分予以裁處,以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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