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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2.08 發法字第110002039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要  旨:
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規定所列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是否包括
業者保存之消費者個人資料,宜洽該法之主管機關釐明;須有具體稅務法
令規定業者應保存消費者之個人資料,始得稱依稅務機關規定保存消費者
之個人資料;至於檢警機關調閱資料可否作為保存消費者個人資料之理由
一節,倘係泛指檢警機關未來可能依法令調取個人資料,尚非屬有法令規
定保存期限
主    旨:有關貴府函詢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11 條第 3  項及其施行
          細則第 21 條第 1  款有關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限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府 110  年 1  月 29 日府授產業商字第 1106000461 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
              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
              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同法施行
              細則第 21 條第 1  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於本法第 1
              1 條第 3  項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一、有法令規定…
              之保存期限。」,所稱法令係指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
          三、有關業者以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我國稅務機關規定及檢警機關調閱
              資料為由,是否屬上開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1  款有法令規定
              保存期限一節,查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係規定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
              財務報表之保存年限,惟該等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是否包
              括業者保存之消費者個人資料,宜洽該法之主管機關釐明;另所稱稅
              務機關規定,亦須有具體法令規定業者應保存消費者之個人資料,始
              得為之;至所稱檢警機關調閱資料,倘係指檢警機關未來可能依法令
              調取該等消費者之個人資料,尚非屬上開有法令規定保存期限之情形
              。
正    本: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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