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2.08 發法字第110002039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要 旨:
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規定所列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是否包括 業者保存之消費者個人資料,宜洽該法之主管機關釐明;須有具體稅務法 令規定業者應保存消費者之個人資料,始得稱依稅務機關規定保存消費者 之個人資料;至於檢警機關調閱資料可否作為保存消費者個人資料之理由 一節,倘係泛指檢警機關未來可能依法令調取個人資料,尚非屬有法令規 定保存期限
主 旨:有關貴府函詢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11 條第 3 項及其施行 細則第 21 條第 1 款有關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限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府 110 年 1 月 29 日府授產業商字第 1106000461 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 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 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同法施行 細則第 21 條第 1 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於本法第 1 1 條第 3 項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一、有法令規定… 之保存期限。」,所稱法令係指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 三、有關業者以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我國稅務機關規定及檢警機關調閱 資料為由,是否屬上開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1 款有法令規定 保存期限一節,查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係規定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 財務報表之保存年限,惟該等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是否包 括業者保存之消費者個人資料,宜洽該法之主管機關釐明;另所稱稅 務機關規定,亦須有具體法令規定業者應保存消費者之個人資料,始 得為之;至所稱檢警機關調閱資料,倘係指檢警機關未來可能依法令 調取該等消費者之個人資料,尚非屬上開有法令規定保存期限之情形 。 正 本:台北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