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0.03.09 電子郵件字第1100309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
要 旨:
利用政府網站資料,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應視實際之利用方式及內容為 斷
全文內容: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1.來信所述政府機關與民間單位合作,由民間單位執行計畫,並於政府網 站提供執行計畫所產生的文字、圖片、影音等成果,其內容如具原創性 (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 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美術、攝影、視聽等著作,任何人欲利用這些著 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合理使用情形外,須取得著作 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於這些著作之著作權財產權究竟 歸屬於政府機關或該受託之民間單位,需視雙方契約而定(且與網站內 容由何者管理維護無關);此外,計畫成果當中如有利用第三人著作之 情形,則該著作之著作權仍屬於該第三人所有,合先說明。 2.所詢您欲利用前述政府網站資料(內容)進行研究分析,有無侵害著作 權問題,因來信所稱的「資料」及「研究分析」語意籠統,無法得知您 將如何利用著作,若您所利用之內容屬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且您的利 用行為若涉及著作權法第 22 條至第 29 條著作人專有權利之行使(例 如:將著作內容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除有同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合理使用情形外,即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可 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需負民、刑事責任。若您有洽取授權之需 求,建請向該政府機關詢問並釐清著作權之歸屬,俾利您聯繫著作權財 產權人取得授權。 3.此外,如來信所稱的「政府網站」有授權他人利用之聲明,您自得在其 授權範圍內加以利用,毋庸再考慮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建議您進 一步查明該「政府網站」有無相關授權聲明,詳細參閱並依其授權範圍 利用網站內容,併予敘明。 4.最後,您欲利用的政府網站資料是否屬於政府公開資訊範圍?您的利用 行為是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4 項(應指第 19 條第 1 項 第 4 款)有所稱之「學術使用」?係另一問題,與著作權無涉;若您 就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進一步疑問,建請向法務部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