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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0.04.06 府都規字第11030096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要  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明定辦公室於臺北市政府工業區共同工作空間
登記營業審查方式之說明
主旨:為明定辦公室於本市工業區共同工作空間登記營業審查方式一案,
      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案陳該局 109年12月31日「研商共同工作空間於
      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工業區設置『第28組:一般事務所
      』適宜性」會議紀錄辦理。
  二、近年「共同工作空間」新創產業興起,主要係提供共同工作者在共
      享的工作環境交流合作,其法令適用可分「空間承租者」及「空間
      出租者」兩類。承租部分,因空間之承租者使用屬多元且非具常態
      性(有健身中心、旅賓館、補習班、辦公室等),其營業態樣須視
      個案據以辦理;出租部分,經認定類型為「不動產租賃業」者,則
      屬於工業區附條件允許「第28組:一般事務所(一)不動產之買賣
      、租賃、經紀業」之使用。
  三、為明定辦公室於本市工業區共同工作空間登記適用之法令,嗣經本
      府都發局召開首揭研商會議獲致共識,為扶植新創之共同工作空間
      ,在不影響工業區產業使用主體下,空間承租者在工業區共同工作
      空間登記之辦公室,參採空間出租者性質,得比照「第28組:一般
      事務所(一)不動產之買賣、租賃、經紀業」使用條件審查。但共
      同工作空間之場址,以本府產業發展局於創業臺北網站(https://
      www.startup.taipei/ )揭露資訊為限。
  四、為利後續本府營業場所審查,請申請人於工業區共同空間申請辦公
      室登記時,應加註位屬共同工作空間,並檢附前開網站所列共同工
      作空間名冊及實際使用證明文件,供審查之用。
  五、本案副請本府產業發展局及本市商業處協助轉知相關公會知悉。
正本: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建築師公會(臺北市信義
      區基隆路二段51號13樓)、臺北市記帳業職業工會(臺北市松山區
      南京東路四段197號2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副本: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
      府產業發展局、臺北市商業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
      (請刊登本府公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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