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102.10.03 銀局(法)字第1020025993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
要 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就「銀行法第 133 條第 2 項規定,是否訂 有修訂時程或計畫一案」之說明
主 旨:關於臺灣銀行函詢本局就銀行法第 133 條第 2 項規定,是否訂有修訂 時程或計畫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102 年 9 月 6 日全法字第 1020001652A 號函。 二、本案 貴會意見業錄案參考。 三、就銀行法第 133 條第 2 項之執行,金融機構應建立內部作業程序 ,提董事會討論。上開內部作業之責任檢討程序重點包括: (一)金融機構應就個案判斷對於應負責之人,是否應予求償及求償金額 認定之程序及正當程序之遵守。 (二)金融機構對所受罰緩處分,求償之責任條件、責任範圍,適用或參 酌之法律依據,例如行政罰法第 15 條、民法或公司法等相關法令 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