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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102.10.03 銀局(法)字第1020025993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
要  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就「銀行法第 133  條第 2  項規定,是否訂
有修訂時程或計畫一案」之說明
主    旨:關於臺灣銀行函詢本局就銀行法第 133  條第 2  項規定,是否訂有修訂
          時程或計畫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102  年 9  月 6  日全法字第 1020001652A  號函。
          二、本案  貴會意見業錄案參考。
          三、就銀行法第 133  條第 2  項之執行,金融機構應建立內部作業程序
              ,提董事會討論。上開內部作業之責任檢討程序重點包括:
          (一)金融機構應就個案判斷對於應負責之人,是否應予求償及求償金額
                認定之程序及正當程序之遵守。
          (二)金融機構對所受罰緩處分,求償之責任條件、責任範圍,適用或參
                酌之法律依據,例如行政罰法第 15 條、民法或公司法等相關法令
                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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