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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8.25 發法字第1100014833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
要  旨:
倘私立大學基於教學輔導及校務行政等目的,蒐集、處理學生個人資料,
並提供學生名冊協助學生進行選舉以輔導其自治,可認符合其原始蒐集目
的之利用
主    旨:有關私立大學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0  年 7  月 26 日臺教授青字第 1100000181 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
              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
              …」、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
              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次按大學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
              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倘私立大學依前開大學法規定,基於教學輔導及校務行政等目的,蒐
              集、處理學生個人資料,尚符合個資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
              法律明文規定」;並依前開大學法規定,提供學生名冊協助學生進行
              選舉以輔導其自治,俾利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可認符
              合其原始蒐集目的之利用,尚符合個資法第 2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
              。
          三、另按個資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
              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
              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是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利用過程中,縱符合前揭規定,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之要求,併
              此敘明供參。
正    本: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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