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8.25 發法字第1100014833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
要 旨:
倘私立大學基於教學輔導及校務行政等目的,蒐集、處理學生個人資料, 並提供學生名冊協助學生進行選舉以輔導其自治,可認符合其原始蒐集目 的之利用
主 旨:有關私立大學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0 年 7 月 26 日臺教授青字第 1100000181 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 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 …」、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 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次按大學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 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倘私立大學依前開大學法規定,基於教學輔導及校務行政等目的,蒐 集、處理學生個人資料,尚符合個資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 法律明文規定」;並依前開大學法規定,提供學生名冊協助學生進行 選舉以輔導其自治,俾利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可認符 合其原始蒐集目的之利用,尚符合個資法第 2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 。 三、另按個資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 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 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是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利用過程中,縱符合前揭規定,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之要求,併 此敘明供參。 正 本: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