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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廢)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0.03.03 北市都設字第110300268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
要  旨: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就「臺北市大同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
案」都市設計管制規定相關之說明
主旨:有關貴事務所函詢「臺北市大同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
      案」都市設計管制規定相關疑義一案,詳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 110年 1月26日○字第○號函。
  二、有關貴事務所函請本局釋示旨揭計畫案內都市設計管制規定「指定
      牆面線與3.64公尺騎樓」競合一節,查本府 110年 1月13日府都規
      字第 10931150331號公告「臺北市大同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
      計畫)案」內都市設計管制規定分述如下:
      (一)實施都市設計管制範圍、(二)帶狀重要意象地區、管制原
            則( 1),略以:「為塑造西區門戶延伸至後站商圈之視覺
            景觀,......應自臨接道路境界線起退縮 3公尺並自建築基
            地地面層高度20公尺範圍內指定牆面線,其建築並沿該牆面
            線設置大於基地所臨接道路長度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建築
            立面為原則。」。
      (二)人行步道系統、(一)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指定留設騎樓
            地區(塔城街、南京西路、重慶北路一段、民權西路)。
  三、為兼顧西區門戶延伸至後站商圈視覺景觀及商業區人行活動之連貫
      ,前揭帶狀重要意象地區需指定留設3.64公尺騎樓者,應於建築底
      層部自道路境界線退縮留設淨寬3.64公尺騎樓,底層部之上再退縮
      至少 3公尺並自建築基地地面層高度20公尺範圍為指定牆面線(詳
      附圖)。
  四、同函副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及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轉知
      所屬會員知照。
正本:○○○建築師事務所(臺北市信義區○○路○○號○○樓之○)
副本: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含附件)、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含附件)、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含附件)、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含附件)、臺北
      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含附件)、臺
      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請刊登本府公報)(含附件)
抄本: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11月11日北市都設字第1133082427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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