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10.12.06 法律字第1100351373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
要 旨:
有關未經許可利用網路拍賣平台販售骨灰骸存放單位,違反殯葬管理條例 規定,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裁罰管轄認定疑義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貴處函詢利用網路拍賣平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案件裁罰管轄認定疑 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110 年 10 月 25 日北市殯總字第 1103013550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下稱本法)第 1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 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 規定者,從其規定。」是以,除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有關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地域管轄,依本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原則 上由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 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本法第 29 條立法理由參照)。上開各該 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對於行為人之同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均取 得管轄權。然為避免各該行政機關均行使管轄權,而對行為人之同一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造成重複處罰,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 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 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明定有該等管 轄權積極衝突之情形,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本部 110 年 8 月 31 日法律字第 11003511210 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本件來函所詢「個案未經許可,利用網路拍賣平台販售骨灰骸存放單 位,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 42 條,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地認定 疑義」等節,查本部 104 年 4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0403504530 號書函係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3 項規定所為之釋示, 至於本件所詢個案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 42 條第 1 項之行為態樣為 何?本案行為人利用網路拍賣平台販售骨灰骸存放單位之行為,如何 該當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之構成要件,並據以認 定行為地、結果地或住居所地等,涉及殯葬管理條例之解釋適用及個 案事實認定,爰請貴處洽詢該條例主管機關內政部後本於權責審認之 。 正 本: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