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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 110.08.13 院臺綜字第1100092319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要  旨:
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31 點(五)規定,正、副本受文者之地址非眾所周知
,為利公文後續送達,爰規定須註明地址,俾利辦理公文寄送
主    旨:請釋本院訂頒之「文書處理手冊」(以下簡稱本手冊)規定相關疑義一案
說    明:一、查本手冊第 31 點(五)規定,「正本」或「副本」之地址非眾所周
              知者,請註明,其係指如正、副本受文者之地址非眾所周知,為利公
              文後續送達(郵遞),爰規定須註明地址,俾利外收發人員辦理公文
              之寄送。如公文有不同受文者,且為自然人時,其正、副本僅標示自
              然人姓名及其稱謂(如○○○先生、女士),並不會揭露自然人地址
              資訊,以周延個人資料之保護。
          二、本手冊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之「行政
              規則」,規範對象為本院及所屬機關,國防部為本院所屬機關,自應
              受本手冊規範。至國防部訂定之「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以下簡
              稱作業手冊),係該部為規範國軍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自行訂定之
              內部規範,且該作業手冊第二章文書處理中即規定,國軍各級機關、
              單位關於文書處理等事項,除依本手冊、「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
              執行外,悉依該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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