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 108.12.10 院臺綜字第1080105683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要 旨:
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31 點(十)7 規定,為提升公務溝通效率,承辦 人員得斟酌情形,於稿面適當位置述明聯絡方式
主 旨:請釋民眾陳情之函應加註承辦人員姓名及聯絡電話一案 說 明:一、公文係以機關名義所為之公法上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歸屬於機關, 公文承辦人不需單獨對外承擔機關公文之責任。另經查詢相關法規, 並無強制要求應註明承辦人姓名及聯絡電話之規定,其亦非屬「政府 資訊公開法」第 3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之資訊。 二、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31 點(十)7 規定,為提升公務溝通效率, 承辦人員得斟酌情形,於稿面適當位置述明聯絡方式。本院為增進公 務溝通效率,除已調整公文系統主動帶出承辦人聯絡方式外,亦已多 次於內部會議宣導,請各單位除有特殊情形考量外,均應於公文標註 承辦人姓名及聯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