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7.01.31 台內民字第107040438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要 旨:
臨時會如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 4 項規定之定義且計入會次計算, 出席議員得領取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等相關費用
全文內容:按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 4 項規定,臨時會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 ,直轄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 10 日,每 12 個月不得多於 8 次。次按地 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4 條規定,地方民 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另依本部 98 年 4 月 15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80031952 號函意旨,上開「依法開會期間」 係指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所稱定期會及臨時會而言;至是否得發給地方民 意代表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係以是否未請假並有「出席會議簽到之 事實」為判斷標準。爰貴會旨揭臨時會如符合地方制度法上開規定且計入 會次計算,出席議員得依本部上開函意旨領取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