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6.04.25 台內民字第106041435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
要  旨:
調整放假日並非「例假日」,應不計入會期日數計算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規定,縣(市)議會議員總額 40 人以下者,每次
          定期會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不得超過 30 日。有關「調整放假日
          」,經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尚非「例假日」,爰調整放假日應不計
          入會期日數計算。至補行上班日之開會,可視會期需要調整與原會期連接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