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7.05.01 台內民字第107041833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1 日
要 旨:
上屆縣(市)議員任期屆滿之日當然不具該議員身分,自不得依地方民意 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之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全文內容:按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第 7 項規定,依第 1 項選出之縣(市)議員, 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有關上屆縣(市)議員任期終日之疑義 ,上屆縣(市)議員任期屆滿之日,當日當然不具該議員身分,自不得依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之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另上屆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身分,除由議員依法罷免而失其身分 外,於其議員任期屆滿之日或經依法解除職權,即失所附麗,爰上屆議長 身分非以印信交接之時為終止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