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9.05.19 台內民字第109011758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
要 旨:
以遠距視訊方式出席會議之議員,除考量其並未前往議事場所不得支給交 通費外,得依法支給出席費及膳食費
全文內容:一、查旨揭作業規範(草案)以規定貴會議員於居家檢疫或隔離期間參與 會議之方式及相關費用之支給為主要內容,涉及議員法定職權之行使 及權利義務之限制,非屬單純議會行政管理及例行業務執行範疇,允 宜提報大會交多數議員同意後據以執行,爰該草案第 10 點所定「本 作業規範經議長核定後實施」之文字,應修正為「本作業規範經大會 通過後施行」,以符直轄市議會以合議方式議事之精神。復依地方制 度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 ,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旨揭作業規範(草 案)如經貴會依本部上開意見予以修正,應辦理發布並報行政院備查 等事宜。 二、另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4 條規 定,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貴會如依上開規定辦理相關事宜完竣,爾後貴會依旨揭作業規範以遠 距視訊方式出席會議之議員,除考量其並未前往議事場所不得支給交 通費外,得依上開規定支給出席費及膳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