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9.09.17 台內民字第109013611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
要 旨:
臨時會旨在處理未及於定期會及延期會期討論之議案,安排「歷屆議員及 退休職員座談會」核與臨時會召集要旨不符
全文內容:一、按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 、市)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召集臨時會:一、直轄市長 、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請求。二、議長、主席請求或議員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三、有第 39 條第 4 項之情事時。」 又同法第 36 條規定:「縣(市)議會之職權如下:一、議決縣(市 )規章。二、議決縣(市)預算。三、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 稅課及附加稅課。四、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五、議決縣(市) 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六、議決縣(市) 政府提案事項。七、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八、議決縣(市 )議員提案事項。九、接受人民請願。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 予之職權。」 二、所報貴會安排「歷屆議員及退休職員座談會」,係為提供現任議員與 歷屆議員、退休職員之經驗傳承、意見交換等,雖對議員與議會有所 助益,惟臨時會旨在處理未及於定期會及延期會期討論之議案,貴會 安排旨揭議程核與上開規定未符,為避免滋生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 費支領相關疑義,爰請修正議程後再行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