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10.05.17 台內民字第1100222390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
要 旨: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疫情警戒提升至第 3 級 或準第 3 級之地區,請地方議會、代表會將預計於該期間內召開之定期 會及臨時會順延至警戒等級調降後辦理;目前刻正召開之定期會及臨時會 部分,請暫停開會,所餘會期保留至警戒等級調降後再行接續召開
全文內容:一、為防堵疫情於社區傳播及採取適切因應措施,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 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於本(110) 年 1 月 2 1 日公布「疫情警戒標準及因應事項」,行政院復於本年 5 月 15 日宣布臺北市、新北市自該日起至 5 月 28 日止疫情警戒提升至該 標準所列第 3 級,並公布該級警戒區內相關防疫指引,要求避免不 必要集會,部分縣市因應防疫需要,亦有宣布提升至準第 3 級之警 戒。 二、為落實行政院及指揮中心上開防疫指引,針對疫情警戒提升至第 3 級或準第 3 級之地區,請地方議會、代表會依本部 90 年 11 月 1 4 日台(90)內中民字第 9090816 號函有關地方立法機關會議之召 開,如因颱風、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開議或開會時,為符 實際,無法開議或開會之會期得予順延,以利議程進行之規定,將預 計於該期間內召開之定期會及臨時會順延至警戒等級調降後辦理。至 目前刻正召開之定期會及臨時會部分,請暫停開會,所餘會期保留至 警戒等級調降後再行接續召開,定期會並不受每 6 個月開會 1 次 之限制。又前揭期間內如遇重大急迫議案確有召開會議必要,且經評 估可控制傳播風險者,仍請確實依指揮中心公布之『「COVID-19(武 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落實各項防護措施,以管控疫情傳 播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