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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110.05.17 台內民字第1100222390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
要  旨: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疫情警戒提升至第 3  級
或準第 3  級之地區,請地方議會、代表會將預計於該期間內召開之定期
會及臨時會順延至警戒等級調降後辦理;目前刻正召開之定期會及臨時會
部分,請暫停開會,所餘會期保留至警戒等級調降後再行接續召開
全文內容:一、為防堵疫情於社區傳播及採取適切因應措施,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
              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於本(110) 年 1  月 2
              1 日公布「疫情警戒標準及因應事項」,行政院復於本年 5  月 15
              日宣布臺北市、新北市自該日起至 5  月 28 日止疫情警戒提升至該
              標準所列第 3  級,並公布該級警戒區內相關防疫指引,要求避免不
              必要集會,部分縣市因應防疫需要,亦有宣布提升至準第 3  級之警
              戒。
          二、為落實行政院及指揮中心上開防疫指引,針對疫情警戒提升至第 3
              級或準第 3  級之地區,請地方議會、代表會依本部 90 年 11 月 1
              4 日台(90)內中民字第 9090816  號函有關地方立法機關會議之召
              開,如因颱風、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開議或開會時,為符
              實際,無法開議或開會之會期得予順延,以利議程進行之規定,將預
              計於該期間內召開之定期會及臨時會順延至警戒等級調降後辦理。至
              目前刻正召開之定期會及臨時會部分,請暫停開會,所餘會期保留至
              警戒等級調降後再行接續召開,定期會並不受每 6  個月開會 1  次
              之限制。又前揭期間內如遇重大急迫議案確有召開會議必要,且經評
              估可控制傳播風險者,仍請確實依指揮中心公布之『「COVID-19(武
              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落實各項防護措施,以管控疫情傳
              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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