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1.08.30 台內民字第101503678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要 旨:
卸任之地方民意代表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春節慰勞金,若地方民意 代表於年度期間因案被解職,則不得支領。又議員助理得比照軍公教人員 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惟因議員助理係屬僱用性質,須於該年 1 2 月 1 日仍在職者始得發給
全文內容:一、有關卸任之地方民意代表可否支領春節慰勞金,為求審慎,本部經於 95 年 11 月 21 日,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及部分 縣(市)議會、縣政府開會研商,獲致結論「一、採甲案『卸任之地 方民意代表同意比照軍公教人員年中退休(役、職)人員發給方式, 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二、地方民意代表依『地方制度法』 第 79 條各款及第 80 條規定解除職權者,或同法第 81 條第 3 項 辭職者,不得支領春節慰勞金。」是以,議員於年度期間因案被解職 者,不得支領春節慰問金。 二、至所聘僱公費助理,依本部 96 年 3 月 2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600 31003 號函釋略以,議員助理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 節慰勞金。惟議員助理係屬僱用性質,與地方民意代表之任期制仍有 不同,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 議員助理須於該年 12 月 1 日仍在職者,始得發給春節慰勞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