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6.06.09 內授中民字第106110236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
要 旨:
有關里鄰編組調整實施後,至下屆里長就任前,代理里長之健康檢查費及 保險費之發給方式等疑義
全文內容:一、按地方制度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 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貴府並據以制定「○○市里鄰編組 及區域調整自治條例」在案。本案有關貴市新增里之里長派代,事涉 貴市里鄰編組及區域調整自治條例適用及解釋範圍,宜請貴府本自治 權責妥處,並建請納入前開自治條例規範以資明確。 二、至代理里長之事務補助費發給方式,依本部 89 年 8 月 14 日台 8 9 內中民字第 8905969 號函意旨,里長事務補助費為里長處理里事 務之公款,在性質上宜歸屬於由里長具名領取之推行政令之公務經費 ,既非屬里長個人所得,其有無實際用於處理里事務,事涉事實認定 ,地方政府應本權責卓處。新增里之里長如由原里長代理,依「地方 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7 條第 1 項 規定,里長事務補助費「每里」每月為新臺幣 4 萬 5,000 元,是 否有重複發給的問題,亦應由地方政府本權責認定。 三、另有關代理里長之健康檢查費及保險費之發給方式分述如下:(一) 代理人係原里長:宜參照本部 99 年 9 月 15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9 0722831 號函檢送「研商村里長健康檢查費及保險費如何核支疑義案 會議紀錄」案由一決議有關縣(市)改制為直轄市案例,就職未滿 1 年者,依實際在職月比例計發方式辦理。惟該里長如已以其本職支領 健康檢查費及保險費,則不宜再以新增里代理里長身分重複支領。( 二)代理人係里幹事或其他非現職人員:依本部 99 年 2 月 12 日 內授中民字第 0990030745 號函及上開會議紀錄案由三決議略以,未 具公務人員身分代理里長者,依實際代理月數比例發給其健康檢查費 及保險費,由地方政府視需要自行核處;至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代理里 長者,因已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支應其相關費用,爰不得再重複 支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