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4.09.24 台內民字第104043454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
要 旨:
村(里)長行蹤不明期間,代理者自得於代理期間支給事務補助費,原村 (里)長則不得重複支給上開費用
全文內容:一、查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9 款及第 80 條規定,村(里) 長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者,應由鄉(鎮、市、區)公 所解除其職務。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村(里)長行蹤不明,如不 執行職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者,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又村(里)長行蹤不明,可否派員代理,仍須視其有無不執行職務情 形,應由鄉(鎮、市、區)公所視具體個案情況本權責決定之。至村 (里)長行蹤不明期間,代理者可否領取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查 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係供村(里)長處理村(里)事務之公款,代 理村(里)長者自得於代理期間支給事務補助費,原村(里)長則不 得重複支給上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