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4.09.24 台內民字第104043454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
要  旨:
村(里)長行蹤不明期間,代理者自得於代理期間支給事務補助費,原村
(里)長則不得重複支給上開費用
全文內容:一、查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9  款及第 80 條規定,村(里)
              長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者,應由鄉(鎮、市、區)公
              所解除其職務。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村(里)長行蹤不明,如不
              執行職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者,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又村(里)長行蹤不明,可否派員代理,仍須視其有無不執行職務情
              形,應由鄉(鎮、市、區)公所視具體個案情況本權責決定之。至村
              (里)長行蹤不明期間,代理者可否領取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查
              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係供村(里)長處理村(里)事務之公款,代
              理村(里)長者自得於代理期間支給事務補助費,原村(里)長則不
              得重複支給上開費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