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0.04.19 內授中民字第100003205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9 日
要 旨:
各縣(市)議會既已編列議事業務運作經費以執行地方制度法所賦予職權 事項所需經費,其內部行政單位除依其業務職掌編列相關費用外,不得再 以內部行政單位所需,編列執行地方制度法賦予議會職權事項直接相關經 費
全文內容:一、查行政院主計處 92 年 9 月 23 日函規定,各縣(市)政府基於組 織業務職掌,如協助與外界之連繫,得視財政狀況編列因公務連繫接 待贈送或支付紀念、獎勵等經費。又該規範適用對象,並未及於縣( 市)議會,合先敘明。 二、復查類此案件,前經本部 99 年 4 月 12 日函釋略以,「議事業務 運作經費」係縣(市)議會執行地方制度法第 36 條規定所賦予職權 事項所需經費。至「行政及一般」計畫則為縣(市)議會行政單位, 依其組織自治條例所定業務職掌,以其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所編預算 。 三、本案議會既已編列議事業務運作經費以執行地方制度法所賦予職權事 項所需經費,故其內部行政單位除依其業務職掌編列相關費用外,不 得再以內部行政單位所需,編列執行地方制度法賦予議會職權事項直 接相關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