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內政部 111.07.08 台內民字第1110124868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8 日
要  旨: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除考察及現勘外,大會會議實況應透過網路或
電視全程直播,大會及委員會會議應全程錄影並將影音檔公開於網站。若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對於議員聽取、觀看、播放、筆記、轉錄本人
或其他議員在議會中發言之錄音錄影設有限制者,業已牴觸地方立法機關
組織準則第 25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應屬無效
主    旨:所報貴會 111  年 6  月 20 日修正發布「新竹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
          規則」1 案,第 3  條及第 4  條但書業牴觸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2
          5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應屬無效,其餘條文均予備查,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11  年 6  月 23 日竹縣議法字第 1110700015 號函。
          二、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25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直轄市
              議會、縣(市)議會,除考察及現勘外,大會會議實況應透過網路或
              電視全程直播;大會及委員會會議應全程錄影,於會議後 15 日內將
              影音檔公開於網站至少 5  年」;另依本部 110  年 12 月 2  日台
              內民字第 1100224454 號函(諒達)所示,公開舉行之大會及委員會
              會議之影音資料,已屬應主動對外公開供不特定人查閱運用之資料,
              並由運用者就其行為自負其責。惟查旨揭規則第 3  條仍對議員聽取
              、觀看本人在議會中發言之錄音錄影,以及第 4  條但書有關播放、
              筆記或轉錄其他議員在議會中發言之錄音錄影設有限制,均牴觸上開
              規定,爰依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予以函告無效。
正    本:新竹縣議會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