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11.08.11 台內民字第1110128655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
要 旨:
金門縣議會旁聽規則第 2 條得禁止旁聽規定適用公開舉行之大會會議部 分,業牴觸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25 條第 2 項第 1 款「公開舉行 之大會會議應開放旁聽」之規定,應屬無效
主 旨:所報貴會 111 年 7 月 7 日修正發布「金門縣議會旁聽規則」1 案, 第 2 條禁止旁聽規定適用公開舉行之大會會議部分,業牴觸地方立法機 關組織準則第 25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應屬無效,其餘條文均予備 查,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會 111 年 7 月 7 日金議法字第 1110600015 號函及同年月 20 日金議法字第 1110600018 號函辦理。 二、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議會、縣( 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之大會、 委員會及小組會議應公開舉行。但會議主席或議員、代表 3 人以上 提議或依地方制度法第 49 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 行秘密會議;同條第 2 項第 1 款復規定,公開舉行之大會會議應 開放旁聽。次依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規定略以,自律規則由各該立法 機關發布,並報上級政府備查,其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 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三、查貴會 111 年 7 月 7 日修正發布之「金門縣議會旁聽規則」第 2 條規定:「會議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經會議通過時,得禁止旁 聽。」條文對照表復載明「大會會議原則上可以開放民眾蒞臨旁聽, 但會議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經會議通過時,得禁止旁聽。」又依 貴會 111 年 7 月 20 日函說明三所示,上開禁止旁聽規定適用於 公開舉行之大會會議,業牴觸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25 條第 2 項第 1 款「公開舉行之大會會議應開放旁聽」之規定,爰依地方制 度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就此部分函告無效。 正 本:金門縣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