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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111.08.11 台內民字第1110128655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
要  旨:
金門縣議會旁聽規則第 2  條得禁止旁聽規定適用公開舉行之大會會議部
分,業牴觸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25 條第 2  項第 1  款「公開舉行
之大會會議應開放旁聽」之規定,應屬無效
主    旨:所報貴會 111  年 7  月 7  日修正發布「金門縣議會旁聽規則」1 案,
          第 2  條禁止旁聽規定適用公開舉行之大會會議部分,業牴觸地方立法機
          關組織準則第 25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應屬無效,其餘條文均予備
          查,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會 111  年 7  月 7  日金議法字第 1110600015 號函及同年月
              20  日金議法字第 1110600018 號函辦理。
          二、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議會、縣(
              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之大會、
              委員會及小組會議應公開舉行。但會議主席或議員、代表 3  人以上
              提議或依地方制度法第 49 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
              行秘密會議;同條第 2  項第 1  款復規定,公開舉行之大會會議應
              開放旁聽。次依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規定略以,自律規則由各該立法
              機關發布,並報上級政府備查,其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
              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三、查貴會 111  年 7  月 7  日修正發布之「金門縣議會旁聽規則」第
              2 條規定:「會議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經會議通過時,得禁止旁
              聽。」條文對照表復載明「大會會議原則上可以開放民眾蒞臨旁聽,
              但會議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經會議通過時,得禁止旁聽。」又依
              貴會 111  年 7  月 20 日函說明三所示,上開禁止旁聽規定適用於
              公開舉行之大會會議,業牴觸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25 條第 2
              項第 1  款「公開舉行之大會會議應開放旁聽」之規定,爰依地方制
              度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就此部分函告無效。
正    本:金門縣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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