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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銓敘部 88.04.26 (88)臺法四字第175089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4 月 26 日
要  旨:
有關副市長職務之列等,核定為「薦任第九職等」,縣轄市公所於派任副
市長時得先行據以適用
全文內容:一、查「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
              得置副市長一人,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復查現行縣轄市公所適用之
              職務列等表中並無副市長之職稱及官等職等,為因應該法之實施及用
              人作業需要,有關副市長職務之列等,業經本部報奉考試院八十八年
              四月二日八八考台組貳一字0一七二二號函核定為「薦任第九職等」
              。是以,縣轄市公所於派任副市長時得先行據以適用。
          二、有關該職務之歸系,請依「各機關訂定職務說明書及辦理職務歸系作
              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並為齊一作業方式,該職務編號訂列為「A
              0000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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