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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11.11.13 法制字第111025005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3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貴會「公布非公務機關及其負責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情形
之處分參考原則草案」乙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貴會「公布非公務機關及其負責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情形之處分參
          考原則草案」乙案,本部法制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10  年 12 月 23 日發法字第 1102001898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1  點:
                查本點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以
                下簡稱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惟地方係以直轄市、縣(市)政
                府為主體,各局處職掌業務則屬其內部分工,故就直轄市、縣(市
                )政府而言,似無特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故本點規定將「
                直轄市、縣(市)政府」併同簡稱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妥
                適?是否宜修正為「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建請再酌。又草案第
                2 點至第 5  點所稱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請一併釐清修正。
          (二)草案第 2  點:
                查草案第 1  點係本草案訂定之目的,而非作成處分之依據,故本
                條序文規定之「依『前點』為處分」建請修正為「依『個資法第
                25  條第 1  項第 4  款』為處分」,草案第 3  點至第 5  點規
                定亦有類此情形,建請分別將「第 1  點」修正為「個資法第 25
                條第 1  項第 4  款」,俾期明確。
          (三)草案第 5  點:
                本點是否修正為「……經調查確定非公務機關有違反個資法規定,
                『致個人資料外洩』者,得單獨為『個資法第 25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處分。」俾符合本原則訂定目的?建請考量。
正    本:國家發展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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