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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9.12.31 文資物字第109301528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要  旨:
有關「文物所有權屬及來源證明」相關說明
主    旨:有關「文物之所有權屬及來源證明」疑義
說    明:一、略。
          二、「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之規定係供所有人得向戶籍所
              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指定一般古物。自應由所有人提出取得所有權之
              佐證資料,主管機關得依所提供之資料認定。
          三、按行政程序法第 1  章第 6  節已就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之方法
              、程序及法則為規定,如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
              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
              律注意。」、第 40 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
              ,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第  43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
              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
              及理由告知當事人。」爰此,行政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作成行政決定
              前之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係採職權調查主義,故行政機關對於應依
              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
              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至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之範圍,應視個
              案所適用之法規客觀認定之。此項調查義務,以事實之調查必要性為
              前提,調查事實所必要之證據方法,由行政機關以裁量決定之(法務
              部 106  年 03 月 23 日法律字第 10603503930  號函釋參照如附件
              )。
          四、來函所詢「產權不清」如何判斷;多人共有文物申請案之所有權屬及
              來源證明,主管機關宜憑何據辦理等疑義,建請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
              章第 6  節「調查事實及證據」等相關規定及法務部 106  年 03 月
              23  日法律字第 10603503930  號函釋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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