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9.12.31 文資物字第109301528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要 旨:
有關「文物所有權屬及來源證明」相關說明
主 旨:有關「文物之所有權屬及來源證明」疑義 說 明:一、略。 二、「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之規定係供所有人得向戶籍所 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指定一般古物。自應由所有人提出取得所有權之 佐證資料,主管機關得依所提供之資料認定。 三、按行政程序法第 1 章第 6 節已就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之方法 、程序及法則為規定,如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 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 律注意。」、第 40 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 ,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第 43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 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 及理由告知當事人。」爰此,行政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作成行政決定 前之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係採職權調查主義,故行政機關對於應依 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 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至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之範圍,應視個 案所適用之法規客觀認定之。此項調查義務,以事實之調查必要性為 前提,調查事實所必要之證據方法,由行政機關以裁量決定之(法務 部 106 年 03 月 23 日法律字第 10603503930 號函釋參照如附件 )。 四、來函所詢「產權不清」如何判斷;多人共有文物申請案之所有權屬及 來源證明,主管機關宜憑何據辦理等疑義,建請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 章第 6 節「調查事實及證據」等相關規定及法務部 106 年 03 月 23 日法律字第 10603503930 號函釋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