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文化部 110.03.18 文授資局蹟字第110300281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
要 旨: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等文化資產於 核准因應計畫後,倘未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其使用即逕予使用,違反古蹟歷 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規定, 得依主管機關權責與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予以行政指導,輔導限期補辦 程序並於許可其使用後,方得進行後續營運事宜,又古蹟因應計畫本屬其 修復或再利用計畫之一部,如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修復或再利用計畫,以進 行後續修復或再利用者,主管機關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課予行政罰
主 旨:有關古蹟等文化資產於核准因應計畫後,未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使用即逕予 使用之相關適法性疑義 說 明:一、略。 二、有關所詢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 等文化資產於核准因應計畫後,倘未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其使用,所有 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即逕予使用,參照本部 108 年 10 月 29 日文 授局綜字第 1083011585 號函釋說明三略以:「在古蹟等文化資產之 修復及再利用工程進行時,…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 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下稱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 提出因應計畫;竣工時,則依處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由主 管機關會同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依其核准之因 應計畫查驗通過後,許可其使用;未經許可前,不得使用。」依前開 函釋意旨所詢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 景觀等文化資產於核准因應計畫後,倘未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其使用即 逕予使用一節,自屬違反規定。貴局得依主管機關權責與行政程序法 第 165 條予以行政指導,輔導限期補辦程序並於許可其使用後,方 得進行後續營運事宜。 三、又依本部 108 年 10 月 29 日文授局綜字第 1083011585 號函釋說 明,古蹟因應計畫本屬其修復或再利用計畫之一部,如未依主管機關 核定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以進行後續之修復或再利用者,主管機關 得依文資法第 10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課予行政罰,並參照本 部 108 年 12 月 2 日文授局綜字第 1083012986 號函釋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