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0.28 發法字第1082001715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要 旨:
飯店業者基於「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之特定目的,與消費者成 立契約關係,而蒐集、處理及利用消費者之消費明細,於必要範圍內 提供共同分攤消費款項當事者查閱消費明細,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 之規定
主 旨:有關貴局受理消費者與觀光旅館業之消費爭議,函詢是否適用個人資料保 護法(下稱個資法)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8 年 10 月 9 日觀宿字第 1080601885 號函。 二、依個資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 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二、與當事人有 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次依個資法 第 2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 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為之,另個資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 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 聯。」查飯店業者基於「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之特定目的,與 消費者成立契約關係,而蒐集、處理及利用消費者之消費明細,於必 要範圍內基於服務顧客與避免消費糾紛,提供共同分攤消費款項當事 者查閱消費明細,尚符合上開個資法之規定。 三、惟本案飯店為達消費者查閱消費明細之目的,徵諸前開個資法相關規 定,宜以提供當場檢視、口頭告知消費金額等對當事人個資保護較周 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