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9.17 發法字第1082001537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
要 旨:
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包含法院有罪判決執行之紀錄,故「受刑人執行及 假釋」相關資料皆屬犯罪前科之特種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 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主 旨:有關貴部函詢「受刑人執行及假釋」相關資料是否屬於特種個人資料等個 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8 月 14 日法檢字第 10804532380 號函。 二、關於「受刑人執行及假釋」相關資料是否屬於特種個人資料:按個人 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犯罪前科等特種 個人資料,除符合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同 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6 款規定,所稱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包含 法院有罪判決執行之紀錄。又假釋與否,係關係受刑人得否停止徒刑 之執行,核其性質係屬刑事執行之一環(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裁字 第 3132 號裁定參照)。是以「受刑人執行及假釋」相關資料皆屬犯 罪前科之特種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具備個資法第 6 條 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三、關於民意代表為問政之需函請提供上開資料是否屬於個資法第 6 條 第 1 項但書情形: (一)按民意代表基於問政需要,以個人、服務處或辦公室名義洽請機關 提供政府資訊,應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之適用(貴部 104 年 7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0403509050 號函釋參照)。 (二)復按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資訊屬於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如人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無政資法 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應不予提供情形之一者,則受理申請之政府 機關依政資法規定即負有提供含有第三人個人資料之政府資訊之義 務,屬個資法第 16 條第 1 款「法律明文規定」得例外利用個人 資料之情形。而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法律明文 規定」,亦應為相同解釋。 (三)據此,有關貴部所詢民意代表函請提供受刑人執行及假釋相關資料 一節,應由貴部依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 提供之事由為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