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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9.17 發法字第1082001537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
要  旨:
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包含法院有罪判決執行之紀錄,故「受刑人執行及
假釋」相關資料皆屬犯罪前科之特種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
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主    旨:有關貴部函詢「受刑人執行及假釋」相關資料是否屬於特種個人資料等個
          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8  月 14 日法檢字第 10804532380  號函。
          二、關於「受刑人執行及假釋」相關資料是否屬於特種個人資料:按個人
              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犯罪前科等特種
              個人資料,除符合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同
              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6  款規定,所稱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包含
              法院有罪判決執行之紀錄。又假釋與否,係關係受刑人得否停止徒刑
              之執行,核其性質係屬刑事執行之一環(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裁字
              第 3132 號裁定參照)。是以「受刑人執行及假釋」相關資料皆屬犯
              罪前科之特種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具備個資法第 6  條
              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三、關於民意代表為問政之需函請提供上開資料是否屬於個資法第 6  條
              第 1  項但書情形:
          (一)按民意代表基於問政需要,以個人、服務處或辦公室名義洽請機關
                提供政府資訊,應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之適用(貴部
                104 年 7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0403509050  號函釋參照)。
          (二)復按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資訊屬於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如人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無政資法
                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應不予提供情形之一者,則受理申請之政府
                機關依政資法規定即負有提供含有第三人個人資料之政府資訊之義
                務,屬個資法第 16 條第 1  款「法律明文規定」得例外利用個人
                資料之情形。而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法律明文
                規定」,亦應為相同解釋。
          (三)據此,有關貴部所詢民意代表函請提供受刑人執行及假釋相關資料
                一節,應由貴部依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
                提供之事由為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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