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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112.06.09 台內營字第1120807292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要  旨:
關於「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之核定結果
主    旨:所報「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 1  案,其中修正草案第 26 
          條(現行條文第 25 條)條文,因含開工實質意涵及行為態樣,牴觸建築
          法第 54 條條文,現行條文第 25 條應屬無效,修正草案第 26 條不予核
          定,餘修正如核定本,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11  年 5  月 18 日府工建字第 1110356609 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
              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
              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業已明定開工為申請備查制
              ,有關旨揭自治條例現行條文第 25 條規定:「……並在現地實際開
              始工作。但僅搭建工寮或設圍籬而無實際工作者不得視為開工。前項
              所稱之開工係指拆除原有房屋或在基地整地、挖土、打樁、施作安全
              措施等工程,拆除執照或雜項執照應併案辦理。」因含開工之實質意
              涵及行為態樣,涉牴觸建築法,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
              治條例牴觸者,無效。」規定,應屬無效。
          三、旨揭修正草案核處如下:
          (一)修正草案第 1  條至第 25 條:照案核定。
          (二)修正草案第 26 條:按建築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為申請備查制
                。有關修正條文第 26 條規定:「……現場應實際開始工作。僅搭
                建工寮或設圍籬而無實際工作者不得視為開工。第一項所稱之開工
                係指拆除原有房屋或在基地整地、挖土、打樁、施作安全措施等工
                程。」因含開工之實質意涵及行為態樣,涉牴觸建築法,不予核定
                。
          (三)修正草案第 27 條至第 39 條:因修正草案第 26 條不予核定且其
                現行條文第 25 條應屬無效,爰配合調整條次為第 26 條至第 38 
                條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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