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12.06.09 台內營字第1120807292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要 旨:
關於「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之核定結果
主 旨:所報「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 1 案,其中修正草案第 26 條(現行條文第 25 條)條文,因含開工實質意涵及行為態樣,牴觸建築 法第 54 條條文,現行條文第 25 條應屬無效,修正草案第 26 條不予核 定,餘修正如核定本,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11 年 5 月 18 日府工建字第 1110356609 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 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 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業已明定開工為申請備查制 ,有關旨揭自治條例現行條文第 25 條規定:「……並在現地實際開 始工作。但僅搭建工寮或設圍籬而無實際工作者不得視為開工。前項 所稱之開工係指拆除原有房屋或在基地整地、挖土、打樁、施作安全 措施等工程,拆除執照或雜項執照應併案辦理。」因含開工之實質意 涵及行為態樣,涉牴觸建築法,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 治條例牴觸者,無效。」規定,應屬無效。 三、旨揭修正草案核處如下: (一)修正草案第 1 條至第 25 條:照案核定。 (二)修正草案第 26 條:按建築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為申請備查制 。有關修正條文第 26 條規定:「……現場應實際開始工作。僅搭 建工寮或設圍籬而無實際工作者不得視為開工。第一項所稱之開工 係指拆除原有房屋或在基地整地、挖土、打樁、施作安全措施等工 程。」因含開工之實質意涵及行為態樣,涉牴觸建築法,不予核定 。 (三)修正草案第 27 條至第 39 條:因修正草案第 26 條不予核定且其 現行條文第 25 條應屬無效,爰配合調整條次為第 26 條至第 38 條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