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05.04 電子郵件字第1120504c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
要 旨:
廠商依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所繳交 的「原始資料」,若該資料為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的文章、照片等,則屬 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若是資料中的「調查數據」或「原始數據」之單 純數據資料,依著作權法第 9 條規定,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全文內容: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著作」 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 (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二 要件,亦非屬於本法第 9 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者(例如 :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等),方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合 先說明。 二、所詢問題 1 及問題 3:廠商依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 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所繳交的「原始資料」,其內容可能多元,故 是否受本法保護非可一概而論。詳言之,該原始資料之內容如符合上 述要件(例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的文章、照片、圖片等),即屬受 本法保護之「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任何人如 欲加以利用(例如重製、散布、改作、公開傳輸等),除符合本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有關合理使用規定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 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反之,所詢該原始資料當中的「調查數據」或 「原始數據」,如僅係單純的數據資料,不符上述要件,則非屬受本 法保護之著作,不論是否經過加值處理,後續將該等數據資料轉供其 他政府機關運用或公開使用,均與著作權法無涉。 三、有關所詢問題 2: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 ,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原則上應 限制公開或提供。所詢政府機關間資料提供原始數據,且未轉提供他 單位原始數據,如該等數據或相關資料非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則無 是否將著作公開發表之問題,惟如該等數據或相關資料屬受本法保護 之著作,除了依法令之行為外(例如廠商依法提供主管機關),將該 等政府資料公開(例如在政府機關間提供),仍可能會涉及著作人公 開發表權(請參考本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5 款)之問題。至於是 否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其他條款規定,因非屬本局職掌業務 ,建請您向法務部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