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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05.04 電子郵件字第1120504c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
要  旨:
廠商依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所繳交
的「原始資料」,若該資料為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的文章、照片等,則屬
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若是資料中的「調查數據」或「原始數據」之單
純數據資料,依著作權法第 9  條規定,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全文內容: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著作」
              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
              (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二
              要件,亦非屬於本法第 9  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者(例如
              :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等),方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合
              先說明。
          二、所詢問題 1  及問題 3:廠商依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
              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所繳交的「原始資料」,其內容可能多元,故
              是否受本法保護非可一概而論。詳言之,該原始資料之內容如符合上
              述要件(例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的文章、照片、圖片等),即屬受
              本法保護之「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任何人如
              欲加以利用(例如重製、散布、改作、公開傳輸等),除符合本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有關合理使用規定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
              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反之,所詢該原始資料當中的「調查數據」或
              「原始數據」,如僅係單純的數據資料,不符上述要件,則非屬受本
              法保護之著作,不論是否經過加值處理,後續將該等數據資料轉供其
              他政府機關運用或公開使用,均與著作權法無涉。
          三、有關所詢問題 2: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
              ,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原則上應
              限制公開或提供。所詢政府機關間資料提供原始數據,且未轉提供他
              單位原始數據,如該等數據或相關資料非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則無
              是否將著作公開發表之問題,惟如該等數據或相關資料屬受本法保護
              之著作,除了依法令之行為外(例如廠商依法提供主管機關),將該
              等政府資料公開(例如在政府機關間提供),仍可能會涉及著作人公
              開發表權(請參考本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5 款)之問題。至於是
              否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其他條款規定,因非屬本局職掌業務
              ,建請您向法務部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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