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12.08.11 法律字第112035098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
要 旨:
按行政罰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進一步擴大適用範圍,及於「依法得由 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蓋於中華民國領域外,有依國際公法、國際 慣例或我國相關法律,得由我國行使某種管轄權之區域。性騷擾事件行為 發生在國外,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具體個案之相關事證認定是否受理
主 旨:有關貴部函詢「新北市政府函詢被害人於國外遭性騷擾事件之受理及裁罰 ,涉行政罰法之適法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2 年 7 月 14 日衛部護字第 1120127835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下稱本法)第 6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適用本法(第1項)。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 中華民國船艦、航空器或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內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論(第 2 項)。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 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第 3 項)。」依上開條文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只要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包含同條 第 2 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論」之情形),無論行為人之國 籍為何,只要依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係屬處罰對象而應受處罰者,均 適用本法。又隨著網際網路通訊科技之日新月異,跨國違法行為益形 猖獗,為防杜不法,爰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行為或結果 之全部或一部,縱然是發生在不同地點(隔地),只要其中之一發生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即應認其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適用本法規定(本部 108 年 9 月 19 日法律字第 108035141 00 號函參照)。此外本條第 2 項進一步擴大適用範圍,一方面擴 大及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航空器」,依國際公法 一向承認船籍國或航空器國籍登記國之管轄權。另一方面,更擴大適 用範圍及於「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蓋於中華民國領 域外,有依國際公法、國際慣例或我國相關法律,得由我國行使某種 管轄權之區域(「擴張的主權領域」例如駐外領、使館擬制為本國領 土,而有本法的適用(蔡志方,行政罰法釋義與運用解說,初刷一版 ,2006 年 11 月,第 38 頁參照)),故於該區域內,就我國得行 使管轄權之事項,違反我國法律所規定之行政法上義務而得為處罰對 象且應予處罰者,自當「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論」,而適用行政 罰法(林錫堯,行政罰法,初版第 1 刷,第 78 至 79 頁參照)。 有關來函所詢,性騷擾事件兩造當事人為我國人,行為發生在國外, 地方主管機關得否援引本法第 6 條規定,作成不受理之決定,應依 具體個案之相關事證認定,此部分宜由權責機關參酌上開說明審認之 。 正 本:衛生福利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