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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0.07 發法字第1082001628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
要  旨: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2 條規定意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
府就非公務機關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虞時,即得為相關查核,尚
不因該非公務機關稱其僅處理內部事務而受影響
主    旨:有關貴署函詢境外公司 BOOOOOg.com  疑涉違反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
          稱個資法)之處理方式,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8  年 9  月 11 日警署刑研字第 1080133038 號函。
          二、依個資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賦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
              市、縣(市)政府就非公務機關有違反個資法規定之虞時,即得為相
              關查核;若查核後發現確有違法情事,亦得依個資法規定裁處罰鍰,
              並得為相關處分(個資法第 25 條參照)。本案貴署來文固稱:「BO
              OOOOG.COM 訂房網公司總部位於荷蘭」等語,惟該公司於我國投資設
              立之「台灣 OO 網訂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 OO 網公司)
              」,屬於個資法所定之非公務機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得依上
              開個資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進行查核,尚不因台灣 OO 網公司稱
              其僅處理內部事務而受影響。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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