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0.07 發法字第1082001628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
要 旨: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2 條規定意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 府就非公務機關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虞時,即得為相關查核,尚 不因該非公務機關稱其僅處理內部事務而受影響
主 旨:有關貴署函詢境外公司 BOOOOOg.com 疑涉違反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 稱個資法)之處理方式,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8 年 9 月 11 日警署刑研字第 1080133038 號函。 二、依個資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賦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 市、縣(市)政府就非公務機關有違反個資法規定之虞時,即得為相 關查核;若查核後發現確有違法情事,亦得依個資法規定裁處罰鍰, 並得為相關處分(個資法第 25 條參照)。本案貴署來文固稱:「BO OOOOG.COM 訂房網公司總部位於荷蘭」等語,惟該公司於我國投資設 立之「台灣 OO 網訂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 OO 網公司) 」,屬於個資法所定之非公務機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得依上 開個資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進行查核,尚不因台灣 OO 網公司稱 其僅處理內部事務而受影響。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