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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4.18 發法字第1080008002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
要  旨: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第 2  款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
利益所必要,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但應注意符合
同法第 5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主    旨:有關於網站首頁公布貴部暨所屬各機關曾擔任副主管以上人員,離職或退
          休轉任各級私立學校董事會或學校行政單位主管名單,是否合於個人資料
          保護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4  月 12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80050510 號書函
              。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16 條第 2  款規定,公務機關
              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
              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為維護國家安
              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三、貴部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77 條蒐集取得之個人資料,目
              的係為辦理覈實發放退休金業務,倘將該資料公布於貴部網站,則屬
              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若貴部認公布前揭資料有助增進公眾對相關業
              務之監督,似可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第 2  款「增進公共利益」
              之情形,但應注意個資法第 5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四、另依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規定得為目的外利用者,僅係解除利用之限
              制,並不等於該資訊即應公開,是否公開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8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予以檢視判斷(法務部 103  年 12 月 01 日
              法律字第 10303513840  號函意旨參照)。
正    本: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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