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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6.22 發法字第1100011346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要  旨: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方得將
公務機關所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蒐集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主    旨:有關貴署函詢工地主任執業情形得否提供中華民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一
          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法務部 110  年 6  月 9  日法律決字第 11000100840  號書函轉
              貴署 110  年 6  月 3  日營署中建字第 1101106638 號函辦理。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
              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
              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
              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次按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5  項規定:「工地主任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營造業工
              地主任公會,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管理輔導及訓練服務等業務;…」
              。
          三、有關貴署所詢將保有之工地主任執業相關個人資料依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5  項規定提供予中華民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是否符合個資法
              第 16 條但書第 1  款「法律明文規定」一節,查營造業法第 31 條
              第 5  項規定並無旨揭公會得蒐集工地主任執業情形相關個人資料之
              規定,爰貴署尚不得據以做為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第 1  款「法律明
              文規定」之目的外利用之法據。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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