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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12.18 發法字第1070025093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要  旨:
各地方政府對管轄範圍內之自然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時,仍屬其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若市民行為無明確業別對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仍
應由各地方政府負查處之責
主    旨:有關民眾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事實認定
          及行政裁罰權責機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7  年 12 月 3  日府授法行字第 1070292802 號函。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47 條第 3  款規定,非公務機
              關有違反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
              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
              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復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
              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
              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同法第 18 條第 13 款規定:「下列各款
              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十三、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準此,各地方
              政府對管轄範圍內之自然人違反個資法規定時,仍屬其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又個資法所稱「非公務機關」,未區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
              體而有不同規範,故非公務機關(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之
              個資法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認定標準並無不同(法務部 102  年
              11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0203513210  號函參照)。惟若貴市市民行
              為無明確業別對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仍應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負查處之責。
          三、至於該民眾是否有違法行為應由貴府何機關查處及是否依民眾涉嫌違
              法利用個人資料所依附之文書製作機關為權責機關一節,因涉及貴府
              內部事務分工問題,建請貴府參照上開認定原則審認之。
          四、再依個資法第 2  條第 3  款至第 5  款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
              理及利用,分屬不同之行為態樣,個別行為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行
              為是否符合第 19 條及第 20 條規定,應分別檢視;倘依具體個案審
              認有違反者,由管轄機關予以裁罰。惟按個資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
              用個人資料,不適用個資法規定,併請注意。
正    本:臺中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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