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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12.10.23 證期(發)字第1120359033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要  旨:
除依法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但書、妨礙營業秘密或違反保密義務等
規定情形外,不得拒絕提供金融機構受理金融消費者申請或調閱金融消費
者之個人資料
主    旨:為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重申金融機構受理金融消費者申請或調閱其個人
          資料,除依法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但書、妨礙營業秘密或違反保密
          義務等規定情形外,不得拒絕提供,請查照並協助轉知所轄業者配合辦理
          。
說    明:依據本會 112  年 10 月 19 日金管法字第 1120195896 號書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宏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
          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君女士)、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代表人劉○聖先生)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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