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12.10.23 證期(發)字第1120359033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要 旨:
除依法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但書、妨礙營業秘密或違反保密義務等 規定情形外,不得拒絕提供金融機構受理金融消費者申請或調閱金融消費 者之個人資料
主 旨:為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重申金融機構受理金融消費者申請或調閱其個人 資料,除依法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但書、妨礙營業秘密或違反保密 義務等規定情形外,不得拒絕提供,請查照並協助轉知所轄業者配合辦理 。 說 明:依據本會 112 年 10 月 19 日金管法字第 1120195896 號書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宏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 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君女士)、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代表人劉○聖先生)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