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25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25 日
要 旨: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就核發建造執照,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 則有關不規則基地建築規定,於建造執照抽查時曾三次發現違規,前二次 皆未依規定改正,起造人之代表人即為建築師,認似應再提高起造人負擔 比例,以達到懲處效果之說明
有關 貴局核發92建字第 132號建造執照,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關不規 則基地之建築規定,其後續處理方式乙案,一本會意見如下: 一、本案係有關92建字第132 號建造執照,起造人為將○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勳,與林 ○勳建築師事務所代表人為同一人),建築基地鄰接22公尺計畫道路,其基地未符臺北 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2條之 1規定,惟建築師事務所認定符合不規則基地之規定 ,故依該規定規劃設計,違規突出部分之面積,經設計建築師檢討約4.07平方公尺,本 案係於建造執照抽查時發現違規情形,隨即通知改正,惟目前建物已勘驗至屋頂版,因 本案結構體已近完工,起造人陳情表示,願以繳納回饋金方式代替拆除處分,經貴局衡 酌拆除之必要性、妥適性、環境公益,認尚無嚴重妨害公益而須予拆除之絕對必要性, 因此參酌以往類似案例而擬准由起造人繳交回饋金以代替拆除之行政處分,本會原則尊 重貴局之意見。 二、惟本件經洽 貴局建築管理處表示:本案於建造執照抽查時曾三次發現違規情形,前二 次曾通知其改正(第三次即本次,建物已勘驗至屋頂版),而由此次(即第三次)抽查 顯示前二次其皆未依規定改正,而起造人之代表人即為建築師,因此其惡性似較為重大 ,則為達剝奪其違法利益及達到懲處效果之目的,本會認為有關起造人負擔比率部分似 應再提高(經洽貴局建築管理處表示起造人負擔比例最高不以 1為限),以達到懲處之 效果。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100年 7月22日修正公布名稱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 治條例,併予提醒。另本件事實因涉個案認定,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