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3.05.15 北市教綜字第103355044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
要 旨:
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所稱 戶籍遷出本市之情形,不包括因修讀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核定之碩 、博士學位或專技證照,出境 2 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者
主旨:「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第19條第1項第8款所稱之情形,係指申請人 於利息補助受領期間主動將戶籍遷出本市,或申請人因就學、就業、定居、遊學等因 素,於利息補助受領期間出境 2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惟因修讀本貸款核定 之碩、博士學位或專技證照,出境 2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者,不在此限,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