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 94.07.26 北市工建字第094533129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
要 旨:
有關「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第二章所指之公共工程範圍自發文 日起,係指依政府採購法第三條定義範圍辦理之工程
主旨:有關「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第二章所指之公共工程範圍自發文日起,係指 依政府採購法第三條定義範圍辦理之工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94年4月20日北市工建字第09452157100號函續辦。 二、有關涉及前述已施工中之建照工程,原以「民間建築工程剩餘資源管理」之工程,可 於發文日起一個月內,自行選擇管理方式(採公共工程或民間工程),如變更原民間 建築工程管理方式為公共工程管理方式者,須將已完成棄置之剩餘資源辦理結案。符 合旨述範圍之新申報開工之建築執照工程,營建剩餘資源管理均以公共工程以公共工 程方式管理。 備註:本件函釋所引之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業於97年11月24日、 101年11月27日修 正,併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