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12.12.07 文資物字第1113013709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
要 旨:
有關開挖工程逕予代行處理之說明
主 旨:有關「○○○○開挖工程」逕予代行處理疑義案。 說 明:一、略。 二、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第 110 條「代行處理」規定之 要件,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代行處理規定之解釋,文資法第 110 條代行處理之實質要件有三:1.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應 作為而不作為;2.須該不作為致嚴重危害文化資產保存;3.須該標的 適於代行處理;至於所稱「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係指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依據法規有作為之義務而無裁量是否作為之權限。爰 個案如主管機關並無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形者,自無本條代行處理之 適用問題(文化部 106 年 12 月 11 日文授資局蹟字第 106301483 9 號函參照)。 三、查本案監管保護及價值評估等計畫,前已經○○市政府向貴公司說明 ,均依文資法規定持續督請該府捷運工程局辦理中;至於開發單位是 否違反文資法第 106 條第 1 項第 4 款情事,因涉及事實認定, 仍須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認判斷。依上揭說明,本案○○市政府尚 無「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而有文資法第 110 條代行處理規定之適 用情形。 四、另查來文所詢○○○○○○○○○○,業已於經○○市政府考古遺址 審議會決議「列冊追蹤」在案,本局將去函該府應依文資法第 47 條 第 2 項準用第 48 條第 1、2 項規定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規範,保 存列冊之考古遺址重要遺跡或遺物等資料,避免其歷史文化層及脈絡 受到破壞,並請其依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第 8 條規定,因營建工 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之空間範圍涵蓋列冊考古遺址,請開發單位應邀請 考古學者專家進行該列冊考古遺址之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後,將結果 報○○市政府依法指定加以保存或決定採取其他適當保存措施。(文 化部 109 年 10 月 27 日文授資局物字第 1093012164 號函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