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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12.12.07 文資物字第1113013709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
要  旨:
有關開挖工程逕予代行處理之說明
主    旨:有關「○○○○開挖工程」逕予代行處理疑義案。
說    明:一、略。
          二、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第 110  條「代行處理」規定之
              要件,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代行處理規定之解釋,文資法第 110
              條代行處理之實質要件有三:1.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應
              作為而不作為;2.須該不作為致嚴重危害文化資產保存;3.須該標的
              適於代行處理;至於所稱「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係指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依據法規有作為之義務而無裁量是否作為之權限。爰
              個案如主管機關並無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形者,自無本條代行處理之
              適用問題(文化部 106  年 12 月 11 日文授資局蹟字第 106301483
              9 號函參照)。
          三、查本案監管保護及價值評估等計畫,前已經○○市政府向貴公司說明
              ,均依文資法規定持續督請該府捷運工程局辦理中;至於開發單位是
              否違反文資法第 106  條第 1  項第 4  款情事,因涉及事實認定,
              仍須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認判斷。依上揭說明,本案○○市政府尚
              無「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而有文資法第 110  條代行處理規定之適
              用情形。
          四、另查來文所詢○○○○○○○○○○,業已於經○○市政府考古遺址
              審議會決議「列冊追蹤」在案,本局將去函該府應依文資法第 47 條
              第 2  項準用第 48 條第 1、2 項規定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規範,保
              存列冊之考古遺址重要遺跡或遺物等資料,避免其歷史文化層及脈絡
              受到破壞,並請其依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第 8  條規定,因營建工
              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之空間範圍涵蓋列冊考古遺址,請開發單位應邀請
              考古學者專家進行該列冊考古遺址之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後,將結果
              報○○市政府依法指定加以保存或決定採取其他適當保存措施。(文
              化部 109  年 10 月 27 日文授資局物字第 1093012164 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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